一、普通门诊医疗保障:普通门诊基金主要支付参保居民因多发病、常见病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医保甲类药品,基本药物、门诊诊查费和其他基层医疗服务必需的医疗费用。
参保学生的门诊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为学校校医院,原则上只报销在校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,学生持校园卡在校医院就医的门诊医疗费上传至烟台市医保系统,统筹内费用按80%比例联网报销;寒暑假、实习、休学期间在校外医院发生的急诊费用,和经校医院批准转诊至校外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(无转诊单私自在外就诊不予报销,急诊除外),先由个人全额垫付,每学期按全校通知时间持相关材料(转诊单、门诊病历、发票原件、费用明细、检查费超过150元的出示检查结果为异常的报告单),经校医院医保办公室审核符合急诊和转诊的医疗费用,按定点基层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报销;每人每年门诊医疗费报销总额不超过1000元。
二、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障:参保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,超过60元以上的部分,由统筹基金支付90%,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。
三、学生医疗费用属于以下情况的,门诊医保基金不予报销:
1.属于《烟台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规定》不予支付范围内的各类情形;
2.没有原始收费票据;
3.住院期间同时发生的门诊医疗费,同时发生两地医疗费;
4.非公立医院非急诊门诊医疗费;
5.因违法犯罪、吸毒、酗酒、美容、整形、推拿按摩、痤疮、脱发、失眠、理疗、视力矫正等发生的医疗费;
6.因交通事故、打架斗殴等有第三方责任人的医疗费;
7.健康查体、预防接种、疫苗、口腔科外诊、药店购药等医疗费;
8.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;
9.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引产、流产、孕检及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;
10.离校之日后的普通门诊医疗费。
四、本报销政策根据烟台市居民医保政策实时调整,由校医院负责解释。办公电话:0535-6904258。